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 享惠主体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转出、转入享惠主体应分别向海关申报电子台账核注清单,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关单申报要求中,“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可根据海关监管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深圳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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