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
(九)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引导保险机构会同低空航空器制造、运营企业加强对低空新型风险的研究,提升可保风险识别、评估能力;完善经营管理,逐步推进数据积累,积极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提升产品开发科学性、费率厘定精准性。支持再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研究、精算定价、风险分散等功能作用。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专项专长,辅助承保理赔。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金融监管总局牵头)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统筹推动低空保险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常态化联系工作机制,指导各地落实有关要求,研究解决在低空保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中国民航局依法对投保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低空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业务和资本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
(十一)加强风险防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利用保险从事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规律的认识,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推动保险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在具备资本实力和充分评估经营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拓展业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深化宣传推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低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低空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低空领域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带动作用,开展低空保险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普及,宣传低空保险功能作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有效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 国 民 航 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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