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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二、收集血液样本程序不规范时的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瑕疵能够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中,血液样本密封袋照片显示签名民警系杨某义、张某纯,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密封袋上签名民警为荆某、张某文不符;血液检测工作记录记载的“抽取两份血样,每份血样不少于3ml”,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事项确认书记载的“试管2管、血样总量3ml”不符。对此,公安机关出具补正说明: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民警姓名有误,鉴定机构收到成某明2管血液样本,每管血液含量约3ml。经审查,处警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接收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民警杨某义、张某纯接警后当场先对成某明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接着通知采血人员提取成某明血液样本,并在2管血液样本密封袋上手写签名,交由民警荆某、张某文送到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上制作血液检测工作记录时,误将荆某、张某文姓名录入;成某明的2管血液样本已全部送检,鉴定事项确认书上记载的“血样总量3ml”是指单管血样总量,属于表述用语瑕疵。综上,上述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不影响血液样本的客观性。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系在此基础上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结论真实可信,应作为定案的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条

  指导性案例271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裁判要点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但仍购买、加装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被告人王某群系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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