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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5)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异议。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因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故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二、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故对其此次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

  指导性案例272号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立功表现/教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裁判要点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之念。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承诺支付聂某环报酬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聂某环又委托被告人方某程物色人选,后选定被告人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对象。此后,聂某环、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经分别商议,确定由方某程、梁某雨、聂某环的女友邝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起诉)等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揭发的分工方案。李某预付聂某环3000元报酬。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聂某环安排被告人方某程邀请被告人艾某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聚餐,并提供汽车让方某程借给艾某驾驶,安排邝某陪酒,另案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梁某雨假扮邝某表姐一同陪酒。当日下午,艾某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与邝某等人碰面后,在云龙镇某饭店吃饭,席间众人均饮酒。梁某雨、邝某分别通过微信将艾某饮酒的情况告知李某、聂某环,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以请代驾人员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艾某流露出当晚想在当地住宿之意,邝某为促成艾某酒后驾车,骗称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邀请艾某等人一同前往。为确保艾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教唆艾某驾车跟随其乘坐的汽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其会提前通知艾某。后艾某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跟随聂某环乘坐的汽车,从云龙收费站进入G42沪蓉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驶。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艾某醉驾行为。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2023年8月底、9月初,另案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聂某环支付1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其揭发材料,提供给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艾某系被被告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及邝某“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同年11月至12月,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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