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向登记主体收取与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或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定密单位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出具脱密证明后申请认定登记,或向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五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体存在订立虚假合同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对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监督,对管理不到位、登记工作不实等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登记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考核,保障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共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并做好技术市场运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极作用,强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培育一体化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高效配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提升技术合同登记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技术合同分类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五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九)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十)适用于技术开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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