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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没有实质的技术优化、更新和提升,没有功能的本质改变;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设备维修等;

  (四)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权利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六)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含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情况(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

  (二)合同标的为运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种子、计算机软件等的销售与许可,不包含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或意见。

  第十六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四)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五)就区域发展、产业科技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六)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七)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八)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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