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4)
(九)其他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非技术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分别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及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八)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基因测序、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服务;
(九)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十)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一)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二)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承揽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强制性或常规性的计量检测服务;
(三)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技术项目的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标的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按以下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
(二)中介方与委托方和第三方共同订立的载明中介方权利及义务的技术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六章 技术合同额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金额。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对于多卖方的技术合同,按照各方成交的金额在其所在地分别进行登记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必要且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单独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计算在技术交易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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