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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2)

  (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现用户分类、动态定价、流量分配、商品排序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行为。

  

  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接口调用、数据使用、流量分配、促销活动、店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规则对转售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用户画像、预测算法等对转售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

  第八条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一)通过共享数据、发布通知、签署协议等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或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

  (二)为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实现协调一致行为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便利条件等。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鼓励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力量较大的平台经营者定期评估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营者要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避免在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开展自营业务等过程中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平台经营者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通常首先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相关行为,再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平台经营者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注册用户数、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数量以及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平台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结合线上和线下业务多样性、纵向一体化等因素考虑平台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平台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以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不公平高价或者不公平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佣金、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或者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上述费用;

  (二)通过拆分服务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等,变相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

  (三)向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价格。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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