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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4)

  (三)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者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四)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需;

  (五)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需;

  (六)为保护交易安全、数据安全或者网络安全所必需;

  (七)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八)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做法一致、顺应消费趋势、保护市场价格稳定性、维持平台生态整体性等理由一般不属于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合规

  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避免主动或者被动在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主体协调、推动的垄断行为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主动参与行政主体协调或者推动的《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者利用与行政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实施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主体要求的垄断行为

  平台经营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重点关注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存在风险的,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

  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基于风险评估施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别、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提醒

  鼓励平台经营者对员工施行分岗分级提醒,根据不同岗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所面临的不同风险,针对性开展风险提醒。重点做好以下人员的风险提醒: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新业务负责人;

  (三)可能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

  (四)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

  (五)曾为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工作可能知晓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

  (六)负责企业并购项目的人员;

  (七)其他反垄断合规高风险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事前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可以在制定规则、设计算法、签订协议、商业洽谈、投资并购、调整业务模式、组织营销活动等重要事项前,对有关事项进行反垄断风险识别评估,并依据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进行风险提醒。

  第二十四条  事中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情况、市场结构、业务布局等发生的变化,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重新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提出关于平台经营者风险防控工作的合规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后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可以在营销活动、投资交易、商贸合作等完成结束后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进行复盘,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自身风险防控工作的反馈意见,防范化解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平台规则审查

  平台经营者可以重点对账户管理规则、终端用户政策、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和管理办法、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协议、流量分配规则、促销活动政策等平台规则进行全量审查,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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