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5)
第二十七条  算法筛查
平台经营者可以对互联网平台内使用的各类计价算法、推荐系统、排序逻辑、广告投放策略等核心算法模型进行定向筛查和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歧视性设计、不公平交易导向、价格过度调整、统一定价推送、策略性算法共享等问题,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
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算法逻辑透明可解释,避免算法黑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算法迭代纠偏机制,发现风险后及时下线调整相关算法,并留存完整审计记录。
第二十八条  配合调查
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平台内经营者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其获取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合规整改
平台经营者按照《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垄断“三书一函”要求进行整改的,要注意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有序推进整改工作,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和成效,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合规激励
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真实、有效实施。平台经营者遇到反垄断调查时,可以依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酌情考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给予必要合规激励。
第四章  合规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合规管理机构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平台经营者为合规管理机构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实施。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首席合规官。
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要求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配合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规汇报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汇报机制,由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听取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合规风险,并定期向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反垄断合规重大风险。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可以组织业务以及职能部门汇报本部门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情况和合规风险。
鼓励平台经营者总部定期听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收集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掌握合规风险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合规培训
鼓励平台经营者投入有效资源,建立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将反垄断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不同岗位的合规管理要求针对性地开展培训。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培训台账,结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合规考核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人事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激励和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涉及投诉举报的人员或者部门,采取相应纠正整改措施。
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合规监督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积极响应员工、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开展核查。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平台用户以及独立第三方等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平台治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信息化
鼓励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机制嵌入业务信息化流程,支持业务以及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信息化合规管理,强化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过程管控和运行分析,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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