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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2)

  对人民陪审员因上述原因免职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人民团体,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免职名单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人民调解员能否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但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九、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参与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工作?

  答: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

  人民法院在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剩余任期、案件审理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合议庭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十、人民陪审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如何组成审判组织?

  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刑事诉讼法和人民陪审员法均未作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立法精神,依法依职权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十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合议庭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对于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十二、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诉讼的,所在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情况,综合判断该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会导致所在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对于足以导致所在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需要整体回避的,所在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三、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应当坚持客观、中立、适度原则,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语言应简明、通俗。指引、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争议焦点、审判工作纪律、证据规则等。其中,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争议焦点的指引、提示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指引、提示情况可视情记录在卷。

  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并入卷。

  十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当如何把握?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得连任。确因审判工作需要,少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等可以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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