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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的通知(8)
序号 数据类别 数据项 数据项说明 判定规则
1
融合计算数据
人员流量
人员流量数据,包括路侧设备收集的数据进行汇聚分析后得到的用于反映人员流动情况的数据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2.经汇聚、分析后能够推算出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的;3.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大型活动安保等管控现场情况、交通事故等突发案事件警情现场情况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活动和人员的;4.涉及道路的车辆流量、人员流量、物流等反映地级及以上行政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且累计时间大于等于30 天。
2
融合计算数据
车辆流量
车辆流量数据,包括路侧设备收集的数据进行汇聚分析后得到的用于分析车辆运行情况的数据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2.经汇聚、分析后能够推算出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的;3.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大型活动安保等管控现场情况、交通事故等突发案事件警情现场情况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活动和人员的;4.涉及道路的车辆流量、人员流量、物流等反映地级及以上行政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且累计时间大于等于30 天。
3
融合计算数据
目标物成像数据
目标物表面点三维坐标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2.经汇聚、分析后能够推算出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的;3.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大型活动安保等管控现场情况、交通事故等突发案事件警情现场情况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活动和人员的;4.涉及道路的车辆流量、人员流量、物流等反映地级及以上行政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且累计时间大于等于30 天。
4
融合计算数据
交通流指标数据
红绿灯排队时长、路口交通流量、绿灯时间、溢流事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2.涉及或经汇聚、分析后能推算出大型活动安保等管控现场情况、交通事故等突发案事件警情现场情况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政执法活动和人员的;3.覆盖至少单个完整路口,时间跨度大于1个月的。
4.车联网平台运营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车联网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规划、充电运行、安全保障数据。
序号 数据类别 数据项 数据项说明 判定规则
1
网络规划数据
资产配置信息
车联网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等核心资产的配置信息,包括版本、IP 地址、服务端口、登录方式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100 万台以上的车联网平台的;2.同时满足提供在线升级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50 万台以上,升级内容涉及汽车动力系统、底盘系统、安全驾驶功能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车联网平台的。
2
网络规划数据
网络拓扑图
能够显示内网网络结构的车联网平台网络拓扑图,包含网络边界出口设备信息、网络区域划分以及内网IP地址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1.涉及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100 万台以上的车联网平台的;2.同时满足提供在线升级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50 万台以上,升级内容涉及汽车动力系统、底盘系统、安全驾驶功能中的一种或多种的车联网平台的。
3
充电运行数据
充电设施位置数据
充电桩、充电站的地理位置信息
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及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
4
充电运行数据
车辆充电状态监测数据
车辆充电功率、充电电流、充电电压、当前电池温度、电池健康状态
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及在境内运行的10万台以上车辆收集的。
5
充电运行数据
充电数据
充电账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充电站点位置、充电量、充电费用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当年1 月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的。
6
安全保障数据
威胁信息
未公开的车辆及车联网平台安全漏洞信息以及相关系统名称、系统域名、IP 地址、端口、风险 URL,安全事件信息以及相关攻击方式、攻击活动、威胁主体等。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
1.涉及高危及以上安全漏洞的;2.涉及重大及以上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的。
(六)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汽车数据:1.其他出境业务场景中符合上述判定规则的;
2.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公开或告知属于重要数据的。
三、数据出境流程
数据出境流程如下:(略)
(一)数据识别
汽车数据处理者在重要数据目录备案基础上,按照本指引识别需申报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汽车数据。(二)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境内法人主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境内无法人主体的,应由境内分支机构申报。境内多家子公司如同属一家集团公司(母公司)且数据出境业务场景相似,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方式,将应当通过安全评估的数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等方式向境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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