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的通知(9)
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整改风险问题,向网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情形的,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三)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整改风险问题,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网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将获得备案编号;出现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情形的,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订立标准合同并备案。
(四)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整改风险问题,向具备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配合完成认证工作。通过认证后,汽车数据处理者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申请认证。
四、汽车数据出境安全保护要求
(一)管理要求
1.部门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汽车数据出境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数据出境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2.人员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汽车数据出境安全负责人,对数据出境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对数据出境活动的安全负责。
3.制度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要求,针对性明确汽车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
4.审批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汽车数据出境内部登记审批机制,设定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二)防护技术要求
1.数据出境传输安全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采用校验技术、密码技术、安全传输通道或者安全传
输协议等措施,保证数据出境传输过程中汽车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汽车数据出境相关系统应当具备对境外数据接收方进行身份鉴权的能力,确保境外数据接收方身份真实性。
2.数据出境安全监测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汽车数据出境传输网络通信、主机或系统操作行为进行安全监测,形成安全告警日志并留存。
3.检查支持
汽车数据直接出境传输的平台或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出境安全检查技术支持能力,对数据出境网络通信流量进行留存,支持数据防篡改和内容解析。
(1)全量留存。按照起止时间对数据出境网络通信流量进行全量留存,留存时间 1 周。
(2)抽样留存。支持按照起止时间、IP 地址范围对数据出境网络通信流量进行抽样留存,留存时间不少于1 个月。
(三)日志要求
1.日志记录
(1)网络流量日志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汽车数据出境的网络通信行为进行记录,至少包括日期、时间、源IP 地址、目的IP 地址、源端口、目的端口、传输层协议、应用层协议、数据量大小等,形成网络流量日志并留存。
(2)操作行为日志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直接向境外传输汽车数据的主机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包括用户信息、操作时间、操作对象、操作类型、登录 IP、设备信息、操作结果、数据访问权限变更等,形成操作行为日志并留存。
2.日志留存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对网络流量日志、操作行为日志、安全告警日志进行防篡改留存,留存时间不少于3 年。
3.日志审计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网络流量日志、操作行为日志、安全告警日志进行审计,当发现存在非法操作等安全风险隐患时,及时响应处置。
(四)应急处置要求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汽车数据违规出境的处置能力,发现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处置,并按有关要求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注1:以下简称境外
注2:以下简称境内。
注3:包含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
注4:按自然人(去重)统计数量,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注5:所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注6:网络安全事件依据《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数据安全事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注7: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识别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
注8:近场通信是指使用电感耦合设备以 13.56MHz 中心频率连接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近场通讯接口和协议 1(NFCIP-1)的通讯模式(ISO/IEC 18092:2023)。
注9:位置轨迹数据、自动驾驶地图数据、构图类数据等含有空间位置坐标的地理信息数据均应为采用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完成处理后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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