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2)
【典型意义】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该被告的住所地用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时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告与原告的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指导意见》第八条即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既弘扬了诚信诉讼的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正当、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也通过移送管辖,昭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起诉的同时,坚决反对将与诉争事项无利害关系企业拖入诉讼,减轻了企业可能涉诉的成本,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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