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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以后批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的第20日起实施。

  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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