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2)
九、享惠主体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汇总各地名单后,于4月底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加强政策评估工作。
十一、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附件:“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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