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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2)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3)。

  十五、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牵头部门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十六、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政策评估工作。

  十七、省级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直属海关制定所负责名单的核定办法,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各地名单后,于每年4月底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附件:1.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pdf

     2.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条件.pdf

     3.“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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