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等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内,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原始记录和数据。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根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质量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对班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管控措施,并定期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后组织复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和专项治理。鼓励施工单位建立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以及确认手续等。
交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件和工程制品等进行检验,书面记录检验情况并由专人签字,对检验情况进行标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施工作业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性能完好,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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