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
(2026年2月1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推进健康三明建设,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系统分析、预测和评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力量,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第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具体评估范围目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建立健康影响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送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前款规定的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部门和单位,统称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实施主体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第七条 市级建立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供市、县两级共享使用。专家库由卫生健康类专家和非卫生健康类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专家遴选、入库、使用、退出等制度。
第八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加剧人群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增加人群中毒和伤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社会心理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等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十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启动;
(二)分析论证;
(三)结果运用;
(四)提交备案;
(五)跟踪监测。
第十二条 送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函;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评估材料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完成评估、反馈工作:
(一)填报健康影响评估初筛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健康风险复杂确需延长评估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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