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禁止从业名录。
禁止从业名录应当载明:
(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二)原从业机构名称;
(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四)禁业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禁止从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者因法定事由提前解除禁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
第二十六条 被禁业人员对名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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