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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禁止从业名录。

  禁止从业名录应当载明:

  (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二)原从业机构名称;

  (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四)禁业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禁止从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者因法定事由提前解除禁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

  第二十六条 被禁业人员对名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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