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26日第2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上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特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开展服务应当遵守建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儿童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支持。

  第九条 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

  (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主要指经履行规定的查找、寻亲等程序后,仍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流浪乞讨儿童,登记保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

  (二)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监护人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复印件和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等;

  (三)属于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监护人宣告失踪生效判决书复印件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和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等;

  (四)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复印件等;

  (五)属于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

  (一)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中,正在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主管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三)主管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婴幼儿照护或者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等条件,无法满足相关儿童需要。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留、抚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