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2号)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于2026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2月3日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车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益性货物运输任务,优先运输国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物资以及国家调运储备物资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
第五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运输费用,创新铁路提单,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中使用的机车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强制性标准。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力机车、新能源机车或者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内燃机车开展铁路货物运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整车运输、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约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的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铁路建筑实际限界。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货物(含托运的机车、车辆等),托运人应当确保货物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关技术证明或者文件。
第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发站、装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到站、卸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发站、到站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
(三)货物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四)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
(五)货车类型和车号、标记载重,集装箱箱型和箱号;
(六)施封号码,篷布号码;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
(二)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
(三)托运人装车或者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者约定的交接地点;
(四)对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检查核验货物名称、件数以及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
(五)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六)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托运人、收货人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的回送;
(八)严格落实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公平高效配置货车、路网等运力资源,及时高效办理货车中转、空车配置等;
(九)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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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