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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则(3)

  装卸作业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有关技术要求,保证装卸作业质量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煤炭及其他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的,装卸车单位应当采取抑尘措施,抑尘设备、抑尘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推进散装货物集装化运输。

  运输外在水分超过4%的煤炭及其他散装易冻货物,装卸车站点和运输过程中最低环境温度低于–5℃时,装车单位应当采取防冻车措施,防冻设备、防冻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运输油品的铁路罐车,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可以使用铁路运输企业的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也可以使用托运人、收货人的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并按照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办理运输。

  第二十九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一般不得超过其标记载重,集装箱的箱货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罐车、罐式集装箱货物装载容积应当符合规定。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确有必要超过货车标记载重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根据货车技术条件等确定合理的装载重量并组织论证,明确相关要求。

  用于铁路货物运输的集装化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装车、装箱单位应当保证货物装载加固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装车使用篷布的,装车单位应当对篷布及绳索的完整状态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装车(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者集装箱上施封。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结构上无法施封的集装箱货物等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者集装箱,应当在货物运单等运输单证上记明施封号码。

  第三十二条  运输可能易于污染货车的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约定洗刷消毒事项。洗刷消毒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运输食用植物油等散装食品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使用专用容器或者车辆,容器或者车辆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材料制成,并定期对运输容器或者车辆进行清洁。

  第五章  途中运输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双方约定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人安全注意事项并经押运人签认,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押运条件。

  押运人应当遵守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熟悉所押货物特性,加强所押货物运输途中安全防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实际名称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当依法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当中止运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处置,并报告当地铁路监管部门。

  (二)货物包装或者装载加固有异状危及运输安全的,进行整理或者换装。

  (三)运输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遇到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必要时依法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扣押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鲜活、危险货物等性质特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铁路货物运输阻碍,可能造成货物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并约定处置方式。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凭封印交接。

  (二)未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

  1.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

  2.敞车、平车等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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