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3)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推送的居民死亡信息,负责对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国家级居民死亡人口数据,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四)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人员配备、运行保障、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电子证照管理效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自2026年7月1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附件: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委托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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