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十五、境内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当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参数初始值.pdf
附件2 27家境内银行名单.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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