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在切实满足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融资需求、助力原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现就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要求,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帮扶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指导银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对帮扶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银行机构落实落细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政策。
(二)用好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三)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贴息资金拨付效率,做好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和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指标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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