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2)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完善帮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测分析,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2月24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