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6)
一、关于附件13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案涉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步法”是专利审查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其基本步骤是:首先,确定与专利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明确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确定专利技术方案客观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有无技术启示,即审查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以得到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以及该技术启示是否会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专利技术方案,如果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认为发明缺乏创造性。其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三步法”的第一步。原则上,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考虑,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对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取决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是否存在阻碍其获得发明创造的认知局限,此系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的考虑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对于申请保护的发明创造而言,即便是将与其具有相同技术问题、技术目标且技术方案足够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可能因为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的技术认知或者研发条件局限等因素,不具有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进而难以产生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相结合而获得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动机,但是不能以此推翻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当然,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仅基于该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研发完成发明创造,则该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原则上不适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附件13与案涉专利技术方案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技术方案也足够接近,可以作为评价案涉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诺某公司以药物作用机理复杂、存在无法实现技术效果的具体实施例等为由,主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具有基于附件13获得对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进而主张附件13不构成适格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质上是拟以缺乏合理成功预期推翻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如前所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对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原则上并非判断某一现有技术是否具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其更适宜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予以考虑。诺某公司基于上述理由否定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张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3是否具有获得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及其对案涉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两类已知化合物组合的药用功能的前提下,案涉专利实际上是研发出一种具体的具有药用效果的组合物。此时,对于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的“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技术启示”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专利申请人仍然作出了尝试,并获得了相应的具有药用功能的具体组合物技术方案,那么该具体药用组合物技术方案通常可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该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那么,只有在验证具体组合物的药用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该具体药用组合物技术方案才可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合理的成功预期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案涉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基于其技术认知和本领域普遍实验条件,对从现有技术出发得到专利技术方案的成功可能性的客观评估和理性预测,而不取决于专利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合理的成功预期仅要求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而无需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通常不以实施预期的尝试必然或者高度可能实现技术目标或者解决技术问题为前提,仅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具体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因素后,仍然不会放弃该种尝试即可。
诺某公司主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案涉专利技术方案(即使用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组合治疗高血压)不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显示出相反且复杂的生理作用;附件13承认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作用机理的不可预测性,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结论;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组合中存在无法实现降血压效果的“坏点”。对此,具体分析如下: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组合能够治疗高血压的技术方案,且载明了有关实验方法、实验结论、给药方式、治疗剂量等技术信息,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选择具体的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具体的NEP抑制剂以治疗高血压提供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3对于类型化药物组合的药用功能已有明确指引,具体的药物组合又存在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即便具备有关药用功能的具体药物组合研发不具有“成功的确定性”,其亦不足以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放弃基于附件13研发具有降血压功能的特定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和特定NEP抑制剂的组合。在此基础上,考虑附件12公开了沙库巴曲属于NEP抑制剂且可用于治疗高血压,附件14、15公开了缬沙坦属于血管紧张素II拮抗剂且具有降血压效果,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附件13出发并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用于治疗高血压的、包含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药物组合物,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从附件13出发获得案涉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案涉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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