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2026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
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准运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等方式,实现准运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开监督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准运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其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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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