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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5)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散装运输,指食品以无包装的形式、批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运输的方式。

  运输容器,指液态食品批量散装运输时,与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

  重点液态食品,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的食品。

  发货方,指交付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收货方,指对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承运方,指接受发货方、收货方委托,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行政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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