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公布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和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严守底线、贯通监管、协同治理的原则,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保障全过程食品安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除本规定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另有规定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下同)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食品选品推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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