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
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推介,通知相关入网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还应当报告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食品销售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食品销售者数量、食品类别、销售模式和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一)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是否真实、有效;
(二)入网食品销售者是否公示真实、准确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
(三)平台提供者推介的食品以及入网食品销售者销售的食品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入网食品销售者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五)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食品销售者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当月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屏蔽食品信息、删除销售链接、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知悉发生食品安全舆情或者事故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被取消、注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食品销售者主页面或者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入网食品销售者
第十八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按照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第十九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在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下列信息:
(一)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
(二)散装食品的食品名称,及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信息。
入网食品销售者公示、展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并及时更新。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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