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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

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科技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经行业评审组专家记名投票和评分,在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

第三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浙江科技大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

综合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建议。入选一等奖建议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二等奖获奖者建议。

(五)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二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三等奖获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行业评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已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及其提名者。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异议申请人身份保密。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20日内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后公示阶段和行业评审结论公示阶段的异议核实情况分别提交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下一阶段评审。

第五章 授奖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按照省有关规定由省委科技委员会审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或者团队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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