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5)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四十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或者组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四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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