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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6年1月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城市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节约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推动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投入,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促进绿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全市统一的城市绿化智慧管理系统,整合绿地资源普查数据、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城市公园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绿化审批等信息,实现绿化数据的动态更新、精准管理和共享应用,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绿地健康状况、养护作业、侵占破坏行为等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预警,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引进和培育适应本地的优良植物品种,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合作,开展城市绿化技术攻关,推广节约型、生态型绿化技术和材料,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绿化宣传、植绿护绿、绿地巡查等公益活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绿化治理格局。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并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组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各类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绿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县(市、区)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绿地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景观协调、文化融合、安全适用的原则,注重乔灌草合理搭配,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适生植物,推广种植市树市花,与本市地理环境相适应,体现江南水乡风貌。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慢行系统等有机融合,增强绿地的生态功能、景观效果和公共服务能力。

绿地内的道路、广场等铺装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环保材料。绿化用水和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河网水或者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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