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2月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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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应当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时间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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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