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和组织宪法宣誓;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会前由选举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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