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列席情况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三十三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主席团根据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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