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依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主席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省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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