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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5)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的组织,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六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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