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6)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七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五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十七条 会议表决议案的具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代表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安徽人大网、《安徽日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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