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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

(2026年1月27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第三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发展、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低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对接,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推进低空产业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布局,指导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协调相关单位推进飞行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推动低空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低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邮政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协同发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开放等方面的沟通协作。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提供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知识产权、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整体推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产业向低空经济领域兼容发展,开展从研发制造、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到飞行服务、维修保障、教育培训等全产业链建设,开展产业链协同应用,持续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链条。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等聚焦低空经济领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研制任务。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在低空基础设施、低空航空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和低空飞行保障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人才引进、培育、评价与激励机制,重点引进飞行、机务、运行、空管等专业型和复合型技术人才,在落户、家属安置、子女教育、住房和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

鼓励高等学校等开设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低空经济发展相关的实践基地,拓展产教融合办学新模式,培养低空经济领域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领域。

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低空经济细分领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债券、保险等多种形式为低空经济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发展区域运用多种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用地,对低空产业研发创新、航空示范工程和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支持有关主体开展低空经济产业类专利导航和专利池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合作,按照职责指导有关主体参与制定低空航空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发展需求推进低空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建设,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测试,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全方位、开放式、全生命周期的飞行测试、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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