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驻芜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培育专业适航审定队伍,推动实现低空航空器在本市完成研发、制造、验证等适航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在本市举办低空经济发展大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全方位展示低空经济发展新业态,促进各方交流合作和协同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构建本市低空基础设施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序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市域统筹、县(市)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下列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设施;
(二)覆盖低空空域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管处置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三)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联网系统;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起降场地(点)或者飞行营地配套完善电动飞行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地(点)。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水域、江心洲、港口、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或改建低空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建设低空智联网系统,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平台和县(市)区以及企业数据端的连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升级改造和检测统计工作,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章 飞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动态调整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要求推动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实现非管制空域连片成网,管制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飞行计划申报;
(二)飞行情报、气象、通信、导航、监视、告警等;
(三)应急处置与协助救援等;
(四)其他低空飞行服务。
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持续升级迭代,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满足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
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
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服务和商业应用等方面的场景创新,探索推进水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
市产业创新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场景应用清单,推进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应用。
鼓励和支持低空飞行运营企业探索低空飞行的创新应用,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统筹、信息汇集和供需对接,推动低空航空器在地形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河道巡查、电力巡检、航空探矿等方面的应用,探索形成可持续的服务模式。
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单位等共同参与的联动救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航空应急救援指挥能力,改善应急救援航空保障条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灾害救助、医疗救护、消防救援、森林灭火等场景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支持开展无人机农情监测、施药、施肥、播种等作业,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在长江、渔业养殖区、水库等水域开展渔业投饵等航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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