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3)
推动低空物流发展,探索构筑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短途航线网络,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低空经济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深度融合,发挥本市山水资源优势,谋划低空旅游项目,鼓励开展低空赛事、低空运动,打造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区域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第三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依照国务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飞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飞行数据、任务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严禁利用低空飞行活动非法采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低空航空器保险覆盖范围,构建涵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试验验证、商业运营、消费服务的全产业链保险服务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