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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业农村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3日

农业农村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

  (二)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配套检测方法;

  (三)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检测方法等;

  (四)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植保植检、动物疫病防控、捕捞、收获、屠宰、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服务等;

  (五)耕地、园地、渔船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农村遥感监测、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

  (六)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利用、资源节约、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绿色低碳循环等农业发展绿色转型相关技术要求,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智慧农业、休闲农业、农业农村数据、农业品牌建设等领域的技术、方法和管理要求;

  (七)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等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领域的技术、管理要求;

  (八)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

  第四条标准性质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性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农业农村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代性,做到技术先进、应用可靠、经济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鼓励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领域标准。

  第六条禁止在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证认可、审批登记、创建示范、评比表彰和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制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等。

  修订标准(含修改单),按照制定标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是农业农村部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司局(以下简称“标准化牵头司局”),负责标准的立项、审定、编号,承担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有关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业务司局”)依据职责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项目提出、审查报批、宣贯解读、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业务司局委托本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立项建议征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推广应用、实施信息反馈和效果评价、复审等工作。

  未成立标委会的,由业务司局归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技术单位归口管理。归口管理相关专业领域标准的单位以下统称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农业农村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牵头单位”),受标准化牵头司局委托组织开展标准的立项审评、报批复核、复审及验证评估、制定与实施监督评价等技术支撑工作,建立并维护标准审评专家库。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根据各自职责任务、业务管理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重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标准体系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调整,并报标准化牵头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业务司局组织相关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依据标准体系表及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征集标准项目。

  第十四条申报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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