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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标准化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二条标准化牵头司局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标准化牵头司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个月,无异议的,按程序公告废止。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牵头司局应围绕农业农村部党组中心工作和有关任务要求,建立年度重点标准任务清单,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四十四条标准化牵头司局应及时调度掌握各领域标准制定、宣贯解读、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典型案例等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标委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标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22日原农业部公布的《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1993)农(质)字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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