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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2026年1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低空经济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

第三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和应用牵引、创新驱动、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制定低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城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交通物流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衔接,协调推进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救援机制。

体育部门负责管理低空航空体育运动,宣传普及低空体育运动,指导低空运动队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体育运动的国际、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低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统筹低空经济气象基础设施布局,提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从事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根据本市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进低空经济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低空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七条 本市建立低空经济专家论证咨询机制,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提供研究、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依法成立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低空经济发展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运营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共建共享的原则,并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本市统筹推动建设、运营下列低空基础设施:

(一)市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维修保养等物理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推动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推广使用低空飞行专用频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A级旅游景区等区域,依法布设低空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产业基础和特点,推动低空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本市统筹规范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结合各区县产业发展特点、资源条件等,完善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推动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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