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2)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和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多层次的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大项目的投资力度。
第十九条 支持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低空经济产业综合性、专业性、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低空经济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和有人、无人融合飞行验证综合性服务。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生产作业、公共服务、交通物流、低空消费等方面的创新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产品、技术和成果等展示、交易、交流,统筹规范低空经济产业论坛、展会、赛事等。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开通市内和城际等低空客运航线,探索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二十五条 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低空物流发展,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依法开展航拍航摄、飞行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旅游、低空会展、低空飞行表演、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应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医疗检验中心与医院之间的空中运输通道,探索对血液样本、检测样本等快速转运。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生态环境保护、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能源管线巡检、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应用。
第五章 飞行服务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建设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与省级主管部门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有关登记信息同步上传至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为低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协助申报、航空情报、通信感知、监视告警、气象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和飞行活动需求,推进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市根据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在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商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和航线分类划设等工作。低空空域和航线分类划设的相关信息通过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低空飞行用户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材料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低空飞行用户可以通过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服务平台获知审批结果后,应当及时向申请用户反馈。
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可以依法收集低空飞行活动数据和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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