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3)
第三十五条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改装、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运营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等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低空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低空基础设施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担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飞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更新,并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管理区域内开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