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2)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村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村民提供便利化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法律明白人的培训、使用、管理,培育以村“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等为主的法律明白人,指导、支持法律明白人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带头参与法治实践。
第二十一条 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村民自我教育内容,引导村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平台和形式,深入宣传与乡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场所建设,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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